近日,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朱其龙涉嫌交通肇事罪在锡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锡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当庭对被害人死亡原因作出了解释,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2013年5月28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朱其龙驾驶苏KG2912号重型货车,沿锡山区鹅湖镇甘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甘西路交叉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与杨祖义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二车损坏,杨祖义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害人杨祖义经医院治疗无效于2013年12月10日死亡。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害人杨祖义系外伤性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该案诉至法院后,承办法官对被害人死亡原因存疑。为加强出庭指控力度,确保案件审理效果,承办员额检察官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重点向合议庭阐述了被害人李某某的病情转归过程、死亡原因,并对鉴定依据、鉴定标准、鉴定方法等作了详细说明。最终,法院将鉴定人出庭意见作为定案的根据,认定犯罪嫌疑人朱其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