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对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追诉的吕达涉嫌票据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吕达因犯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徐某、王某、王某某票据诈骗,徐某、徐某某伪造人民团体印章一案时,发现吕达参与票据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侦查措施,遂于2017年4月18日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公安机关即展开对犯罪嫌疑人吕达的侦查工作,于5月22日移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被告人吕达、徐某(另案处理)合谋采用变造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出售方式骗取钱款,由吕达负责到广东、天津进行票据变造,二人商定好分赃比例。2015年9月至10月间,徐某从他人处借得开具承兑汇票的保证金,委托相关企业从银行开具大小不等面额的承兑汇票。徐某将开具的大面额承兑汇票复印后,贴现给徐某某作为还款,由吕达指使他人将19张1万元小面额银行承兑汇票,变造为事先开具的具有真实票号、金额的大面额承兑汇票,并加盖伪造的“宜兴市思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李仙寿”法人印鉴进行背书。吕达通过王某(另案处理)将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王某某(另案处理),再由王某某将其中17张银行承兑汇票通过他人贴现,共计骗得人民币654.9575万元。2017年6月1日,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吕达以涉嫌票据诈骗罪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