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类案数据公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存在“四不”问题亟待各方引起重视打好“补丁”
2019-07-31 14:10:00  来源:无锡市检察院

  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对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不仅是对其犯罪的惩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日前,江阴市院对2016年1月至2019年6月提起公诉后被判处缓刑的59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方面存在“四不”问题,不利于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世界观,成为合格社会人。

  一、在矫未成年人再违法情况掌握“不及时”。根据“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第15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在3日内,将有关情况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但司法实践中,社区服刑未成年人被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很少会告知司法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导致司法行政机关无法及时掌握未成年人在矫期间的再违法情况,不能及时对其作出相应教育惩罚,检察机关也难以展开实时有效监督,损害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如涉罪未成年人周某在矫期间因殴打他人,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后该局一直未将行政拘留情况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和江阴市检察院,直至江阴市检察院利用检察监督信息化手段对相关数据比对,才发现该情况并予以纠正。又如涉罪未成年人于某在矫期间因诈骗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虽然公安局将于某违法情形告知了江阴市检察院,但未通知江阴市司法局,后该院将上述情况告知司法局,并对公安机关行为予以纠正。

  二、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矫正规定执行“不到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但监督中发现,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混合接受矫正的现象仍旧“屡见不鲜”。一方面,混合矫正使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泄露的几率大大增加,一旦未成年矫正对象被他人知晓其“前科劣迹”,并贴上“罪犯”标签,将极大程度影响其自信心重塑。如涉罪未成年人陈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与多名成年矫正对象共同接受集中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期间几名成年在矫对象知晓陈某盗窃犯罪事实后,多次对其嘲讽,陈某自尊心受到较大打击,对社区矫正产生抵触情绪,致使矫正效果大打折扣,缓刑考验期满后其再次犯罪。另一方面,混合矫正极易造成“交叉感染”,增加了在矫未成年人再犯罪的几率,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初衷“背道而驰”。

  三、矫正项目设置与未成年人特点“不适应”。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应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等特殊情况,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律、道德等教育及心理辅导。但目前,未成年人矫正项目均是套用成人矫正模式,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一样,要么定期接受思想政治教育,要么参加公益劳动,其针对性、实效性不强,极易引起其心理排斥。如江阴市院在开展社区矫正监督中发现,涉罪未成年人的矫正课程多为预防再犯罪警示教育,公益劳动也多为打扫卫生、维持十字路口交通秩序等项目,没有根据未成年人的兴趣爱好和就业需求设置技能培训,不利于未成年矫正对象融入社会。

  四、社区矫正力量配备“不够强”。目前,基层矫正机构普遍存在人员配备不足、未成年人矫正专业素能不够的问题。2018年,江阴市在矫人员共计997人,人数为历年之最,而该市17家基层司法仅有99名社区矫正专职社工,其中具备社工专业的本科学历者不足15%。这些社工除了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外,实际还需担人民调解、维稳普法等多项工作,在未成年人矫正对象上投入的精力有限。此外,社会大众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了解甚少,甚至部分人员并不认同社区矫正制度,参与其中的民间力量相当薄弱。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规范职能部门间协调配合。各部门之间密切联系,对于发现在矫人员违反行政法规等情形,公安机关及时通知司法行政部门、检察机关,以便其及时掌握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二是严格落实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殊规定。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予以分开管理、分开教育,在矫正中时刻关注其心智、生理、情绪变化,必要时适当调整矫正处遇措施。三是引入和发展个案矫正为主的矫正项目体系。加强对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化培训,根据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个性特点、心理特性,采取行为矫正、社会技能训练、心理危机干预、职业生涯规划及再犯罪预防。四是鼓励多元化主体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注重亲情感化,采取工作走访等形式加强亲职教育,督促引导监护人承担管教责任。同时,培育和鼓励专业社会团体、公益组织、社区资源等各方主体,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充实基层司法所专业力量,为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提供支持。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