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锡山检诉量建〔2018〕345号
被告人包某庆、王某生、文某溶、饶某华涉嫌销售假药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王某生、饶某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人包某庆、文某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4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生、饶某华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包某庆、文某溶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轻处罚情节:4名被告人均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文某溶系从犯;
2.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包某庆系累犯;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包某庆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饶某华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文某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中芳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