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锡梁检诉量建〔2018〕590号
被告人
黄某机
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黄某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无。
5.其他:无。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机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此致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艳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