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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书】黄某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量刑建议书
2019-09-04 16:25:00  来源:无锡市检察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锡梁检诉量建〔2018〕590号

  被告人

  黄某机

  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黄某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无。

  5.其他:无。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机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此致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艳

  2018年7月16日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