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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书】蒋某秋、俞某明、陆某、刘某丁、周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量刑建议书
2019-09-04 16:30:00  来源:无锡市检察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锡山检诉量建〔2018〕178号

  被告人蒋某秋、俞某明、陆某、刘某丁、周某涉嫌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蒋某秋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法定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犯罪嫌疑人俞某明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法定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犯罪嫌疑人陆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嫌疑人刘某丁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嫌疑人周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蒋某秋、俞某明、陆某、刘某丁、周某均系累犯、毒品再犯;

  2.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被告人俞某明立功、坦白,被告人陆某系从犯。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判处犯罪嫌疑人蒋某秋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建议判处犯罪嫌疑人俞某明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犯罪嫌疑人陆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犯罪嫌疑人刘某丁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判处犯罪嫌疑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东

  2018年4月10日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