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宜检诉量建〔2019〕2号
被告人郑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首;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明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 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建蓉
201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