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锡滨检诉量建〔2018〕619号
被告人朱某飞、孙某、郑某伟、朱某秋、祁某、孙某、徐某勤、胡某强、王某、邹某超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朱某飞、孙某、郑某伟、朱某秋、祁某、孙某、徐某勤、胡某强、王某、邹某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朱某飞的刑事责任;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追究犯罪嫌疑人朱某秋、孙某、胡某强的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犯罪嫌疑人孙某、郑某伟、祁某、徐某勤、王某、邹某超的刑事责任。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嫌疑人朱某飞、郑某伟、祁某、王某、邹某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各自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朱某秋如实供述了其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朱某飞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对犯罪嫌疑人朱某秋、孙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数罪并罚;对犯罪嫌疑人胡某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数罪并罚;对犯罪嫌疑人郑某伟、祁某、徐某勤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对犯罪嫌疑人孙某、王某、邹某超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此致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子扬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