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锡惠检诉量建〔2018〕446号
被告人朱某龙1、黄某峰、朱某龙2、姬某光、贾某新、赵某满、刘某、丁某香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朱某龙、黄某峰、朱某龙、姬某光、贾某新、赵某满、刘某、丁某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鉴于被告人朱某龙系主犯,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朱某龙、黄某峰、姬某光、贾某新、赵某满、刘某、丁某香系从犯,黄某峰系累犯,朱某龙、黄某峰、姬某光、赵某满有坦白情节,故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刘某、丁某香系自首,建议对刘某、丁某香、贾某新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此致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长兰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