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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书】朱某龙1、朱某龙2等人开设赌场案量刑建议书
2019-09-05 09:23:00  来源:无锡市检察院 惠山区检察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锡惠检诉量建〔2018〕446号

  被告人朱某龙1、黄某峰、朱某龙2、姬某光、贾某新、赵某满、刘某、丁某香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朱某龙、黄某峰、朱某龙、姬某光、贾某新、赵某满、刘某、丁某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鉴于被告人朱某龙系主犯,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朱某龙、黄某峰、姬某光、贾某新、赵某满、刘某、丁某香系从犯,黄某峰系累犯,朱某龙、黄某峰、姬某光、赵某满有坦白情节,故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刘某、丁某香系自首,建议对刘某、丁某香、贾某新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此致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长兰

  2018年10月18日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