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锡山检诉量建〔2018〕348号
被告单位无锡市欣益机电有限公司、无锡中新绿能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人赖某炎、夏某红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单位无锡市欣益机电有限公司、无锡中新绿能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人赖某炎、夏某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罪追究各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无锡市欣益机电有限公司、无锡中新绿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刑均为罚金;被告人赖某炎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夏某红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因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自首
2.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已补交涉案税款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和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单位无锡市欣益机电有限公司、无锡中新绿能科技有限公司判处罚金;被告人赖某炎身为无锡市欣益机电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被告人赖某炎身为无锡中新绿能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被告人赖某炎应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夏某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宇力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