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量 刑 建 议 书
宜检诉量建〔2018〕535号
被告人曹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曹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害人存在过错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
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沛平
二○一八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