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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书】曹某故意伤害案量刑建议书
2019-09-04 16:21:00  来源:无锡市检察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量 刑 建 议 书

  宜检诉量建〔2018〕535号

  被告人曹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曹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害人存在过错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

  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沛平

  二○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