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3日,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甲、翁某某、刘某乙、胡某等四名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该案是公安部督办案件,现场缴获毒品数量达1400余克。据悉,该案系建区以来缴获数量最多的贩毒案件。
现初步查明:2017年12月14日至12月18日间,犯罪嫌疑人翁某某经与犯罪嫌疑人刘某甲谈妥毒品价格、交易方式,先行支付人民币3万元后,安排犯罪嫌疑人刘某乙赶赴成都,至刘某甲处取得毒品,后刘某乙于沪陕高速安徽合肥客车中转站被公安机关查获,从其随身携带的背包里查获灰色塑料拎袋内红色茶叶袋包装的毒品三袋。经称量及检验,毒品净重为1431.5克。另查明,翁某某、刘某乙、胡某贩卖毒品数十克。
该案系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员额检察官办案主体作用,第一时间受邀提前介入该案,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在批准逮捕阶段,检察官认真审阅了案卷材料,依法听取了辩护意见。在审阅案卷过程中,针对公安机关办案中的若干问题,进一步引导取证,要求细化深入讯问笔录,重点关注客观证据,如交通工具录像调取等。考虑到本案犯罪嫌疑人四名犯罪嫌疑人均有再次实施贩卖毒品及逃跑可能,1月23日,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刘某甲、翁某某、刘某乙、胡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