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突出员额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适应刑事执行检察案件的办理由过去检察院公诉部门统一负责向驻监检察室员额检察官独立承办的转变,3月2日,宜兴市人民检察院驻丁山监狱检察室员额检察官高强对丁山监狱服刑人员张勇又犯罪案件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此案为落实检察官员额制以来,驻丁山监狱检察室首次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案件。
被告人张勇曾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9月9日投送至江苏省丁山监狱服刑。张勇于2017年11月20日下午1时许在劳动过程中与同监区服刑人员陆某发生口角纠纷,推搡中张勇右手打了陆某脸部一拳致其后脑着地倒地不起,口鼻流血。经鉴定,陆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此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有效发挥驻监检察室的工作优势,迅速指派检察室业务骨干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多次查看现场、复核证据,并在侦查方向、性质认定、证据收集使用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引导狱侦部门补充侦查。之后承办检察官严审细查证据材料,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最终依法提起公诉。庭审中,检察官围绕掌握的事实和证据依法询问被告人,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出示证据,并发表公诉意见。经审理,法院对此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张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连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零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