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2日,李某某至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访反映,其被舅舅高某某冒名顶替身份,于2003年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请求检察机关予以监督纠正,恢复其名誉。
滨湖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该申诉,迅速启动立案复查程序,并成立了专案调查组,远赴河南省方城县、叶县、广东省广州市等地,在一周之内走访了涉案人员户籍地、居住地派出所、村委等单位,向十余名证人调查核实原案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情况,并委托公安机关进行指纹鉴定,最终查明原案认定的被告人李某某、顾六某的身份均有错误。
经复查,原审被告人李某某、顾六某盗窃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顾六某有期徒刑一年。原审判决书认定的被告人李某某的真实身份应为高某某,原审判决书认定的被告人顾六某,由于身份证换代,在公安户籍系统无法查询到顾六某身份信息,其真实身份应为顾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