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外部监督,提升司法规范化水平,12月1日,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组织人民监督员对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拟作撤案处理的陶某涉嫌挪用公款案进行监督评议。人民监督员全票同意检察机关的拟作撤销案件决定,认为检察机关办案流程规范有序,撤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对被挪用公款追讨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会上,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汇报了陶某涉嫌挪用公款案情况和拟作撤销案件决定的理由和依据。经审理查明,犯罪嫌疑人陶某(女)在任惠山区某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资产管理科副科长期间,利用收取租金、记账及保管承兑汇票的职务便利,擅自多次将该镇以承兑汇票形式收取的土地租金挪用,用于家庭生活及其丈夫经营企业支出,总额共计人民币250万元,至案发尚未归还,其行为涉嫌挪用公款罪。因犯罪嫌疑人陶某已于十月初因病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之规定,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拟将此案予以撤销,故提请人民监督员进行评议。
无锡市司法局随机抽选的3名人民监督员在认真准备的基础上,仔细查阅了案件卷宗,认真听取案件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汇报后,从案件性质、追赃等方面提出了较为专业的疑问,案件承办人均一一给予解答。人民监督员经过独立的评议和表决后,最终全票同意检察机关拟作撤销案件决定的意见。
人民监督员还建议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被挪用公款的追讨继续跟进,依据法律规定及时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挽回国家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