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积极适应司法体制改革需求,紧扣监督管理核心职责,狠抓检察业务监管,充分发挥案件管理在司法办案内部监督中的重要作用,取得良好的效果。
一、全面监管,用好流程监控“主平台”。成立专门的案件流程监控队伍,除了在案管部门配备专职流程监控员之外,还在业务部门设立了案件流程监控员和案管联络员,实现了对检察业务和办案流程的全覆盖,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监控效果;建立严格的流程监控处置、反馈、跟踪督办制度和分析、通报和专题研究制度,对较严重问题,经批示后发出《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决定事项执行通知书》责令纠正;积极开展专项监控和类案监控,查找司法办案中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两年来,省院共组织开展专项监控和专项整治活动15次,监控重点案件927件,发现并督促纠正了一批程序不规范、实体处理错误案件。
二、强势出击,打响规范司法“主动战”。突出抓好重点案件评查,将撤案、不起诉、撤回起诉、撤回抗诉、法院判决无罪等问题多发易发案件作为重点必检案件,重点评查强制措施适用、涉案财物管理、诉讼权利保障、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情况;对发现的严重程序问题和明显的实体问题,经院领导批准启动个案督查,督促纠偏改错追责;针对司法办案中存在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适时开展专项评查,近年来,省院组织开展了2014年无罪案件专项评查,2010年至2014年全省职务犯罪案件撤案、不起诉专项评查等,共评查案件1830件,撰写评查报告1921篇、近400万字。其中,《全省检察机关撤回抗诉、无罪判决数据统计质量情况分析》《2014年度公诉类案件评查专项分析报告》《2014年度无罪案件专项督查分析报告》《2010年至2014年湖南省职务犯罪撤案、不起诉案件专项评析报告》等报告得到最高检领导的充分肯定。
三、强化保障,把住案管工作“主动权”。省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及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湖南省检察机关执法状况考评办法》《湖南省检察机关奖励办法(试行)》《湖南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指导意见(试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绩效管理考核办法》等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案管部门的核心职责为对检察业务的监督管理,要求由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分管案管工作,符合条件的案管部门负责人应当任命为检委会委员;明确案件管理部门属于业务部门,应当配备员额检察官;明确要加大案件管理部门干部的培养和提拔使用力度,对在监督管理活动中成绩突出的案件管理人员给予司法办案个案记功奖励;规定案件质量评查分值由原来占执法状况考评总分数的50%提高到80%,突出案件质量在全省检察机关执法状况考评中的决定性地位;将案件质量评查情况和案件管理监督情况记入检察官个人司法档案,作为业务部门绩效考核、个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来源:检察日报)








